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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 提案
2014年“两会”提案二:关于给予民办高校公平待遇的提案
2014年03月04日  10:33




  • 第一提案人: 李书福

    界别: 工商联

    日常联系电话:0571-87766210

    是否同意公开发表:是

    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国家教育部

    提案日期:2014年2月 


    提案正文:

    一、缘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在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人才、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激发学校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民办高校在身份瓶颈、财政支持、税费优惠、教师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政策和法律障碍,使得民办高校社会资源获取不足,与公办高校相比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这严重制约了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如不及时扭转,将导致整体上拉大同公办高校之间的差距,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将受到抑制,办学活力将难以持续,办学质量提高将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我们认为这同样为民办高校获得公平待遇起到正确导向作用。为此,按照《决定》精神,亟需政府解决民办高校目前面临的困难。

    二、民办高校目前面临的困难

    (一)制度保障瓶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扩大,有关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不配套和自相矛盾的条款,已经形成隐性壁垒,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如我国现行法律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4种类型,而民办高校一直以一种“民办非企业”的模棱两可的身份存在,使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无论在国家财政拨款、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显性投入上还是在社会保障、专项资助、生源选择等隐性投入上都受到不公平待遇。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种种制度瓶颈致使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困难重重,一些不合时宜的相关法律法规急需系统性梳理和修改。

    (二)办学经费的充足性和稳定性不足。一是财政基本不支持。我国民办高校经费主要靠收学费和自筹贷款,政府已经实现了所有公办高校生均办学经费不低于一万二千元的标准,相比较,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扶持极少,使得多数民办高校面临为提高办学质量进行资金再投入的困难。二是税费负担较多。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光荣任务,不同投入体制的大学在日常事务上也基本一致,但仅由于投资主体不同就导致民办高校诸多与政府部门事务上的沟通不畅,增加了很多不合理的成本。如公办高校科研,可以开具有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专用收据,不需要缴税;民办高校不能取得此类专用收据,民办高校同样的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纵向科研),只能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需上缴5.5%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国家专门机构下拨科研费时只要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又如,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根据发改价格〔2013〕66号文件规定,针对公办高校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成本收取,每笔1元,而针对民办高校按一般类收取,手续费为总金额的0.78%,且无封顶,相比于房地产、汽车销售类行业的手续费率还要高。

    (三)教师保障困难。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教职工流动性偏大,造成总体素质不尽如人意,除了办学历史短、办学积累少等一般原因外,主要原因在于,与公办高校教师相比,民办高校教师的民办身份带来与公办教师在社会保障上较大的差距,使得人心不定。

    (四)政府管理系统性协同不足。仅仅由于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这一项不合理定位,就造成民办高校面临外部环境和管理职能上增添了众多部门多头管理、多头检查的麻烦,让培养人的高校“斯文扫地”,让为社会经济服务的大学疲于应付。更不说民办高校办学问题遇到政府部门相互推诿、解决问题低效无效的窘困了。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与公办高校同等地位,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办学平等。

    民间资本办教育不容易,民办教育也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建议政府消除实际大量存在的偏见歧视,废除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平等发展环境。建议首先在教育系统内部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待遇,特别在学校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一视同仁,可以分类投入,不能分身份待遇。其次,在学校法人属性平等、学校税费平等、教师保障平等等方面,清理政策和法律障碍,尽快改变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现象。第三,转变思想,不分投入体制,树立公办民办都是党办都是国办的观念,把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也纳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教育业绩评估。

    (二)拓宽经费渠道,创新财政扶持,建立民办大学政府奖励机制。

    一是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完善民办高校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畅通社会捐资通道,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成立民办教育基金会。二是建立财政差额补偿机制,制定民办高校办学补助办法。建议设立民办高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高校按照同类公办高校生均拨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同时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民办高校一定办学补贴,如人才培养补贴,科研扶持科研孵化补贴等。三是建立民办大学政府奖励机制,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办学优秀的民办高校,特别是对办学质量高、内涵建设好的民办高校给予奖励、生均补贴、教师编制、科研补贴等财政扶持。

    (三)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教师队伍。

    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不稳定,与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差异带来的社会保障差别有密切关系。建议,首先逐步健全民办高校教职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使民办高校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的教职工在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保障水平基本相当。二是建立公办、民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消除后顾之忧。三是建议国家鼓励条件成熟的省份先行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安心工程基金,提升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预期,缩小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差距,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

    (四)加大政府服务和协调力度,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保障。

    首先要建立民办高等教育协同工作制度。建议建立由各有关部委参与的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拟定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理顺民办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仅以现行机构和办法不足以解决显而易见的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问题。

    其次要建立民办高等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要对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或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重点咨询和评估论证,仅以现在主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办高校工作的专家不足以切实理解和体会民办高校的问题,需要主要由民办高校的校长和专家进入咨询队伍;二要开展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也主要吸纳民办高校的专家参与。

    第三要建立民办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建议简化对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简捷程序,减轻压力,加大打击非法办学的力度。同时积极促进民办学校土地、资产过户。过户中尽量减轻民办高校举办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要及时总结温州、黑龙江、三亚等地方政府支持民办大学办学的经验,加以推广,不要让成功的支持民办高校办学的地方政府经验和成功的民办大学办学经验仅止于个案。